廣州刑事拘留律師 會見刑事拘留37天不放人怎么辦 

概述:廣州刑事拘留律師 會見白云區(qū)刑事拘留37天不放人怎么辦 取保候審 不批準逮捕 不起訴 緩刑 罪輕辯護 無罪辯護 上訴改判 減刑

刷新時間:
2025-04-06 01:33:39 點擊133681次
服務區(qū)域:
廣東/廣州/天河/冼村街道
執(zhí)業(yè)機構:
  •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
聯(lián)系電話:
13631306506 楊律師
QQ:
1348661382
信用:4.0  隱性收費:4.0
描述:4.0  產品質量:4.0
物流:4.0  服務態(tài)度:4.0
默認4分 我要打分

13631306506刑事辯護律師團隊,聯(lián)系電話(微信同號):13631306506,QQ:1348661382。楊律師團隊律師任職于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十年以上刑事辯護經驗,提供各類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問題咨詢,處理過大量疑難案件,擅長辦理取保候審、不批準逮捕、不起訴、緩刑、罪輕辯護、無罪辯護、上訴改判、減刑等刑事法律事務。                     

以下為您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人民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為10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日至4日。人民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和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是由兩個部門承辦的。

    關于兩個部門如何使用本法規(guī)定的拘留期限,一種意見認為,偵查部門和審查逮捕部門都是人民檢察院的職能部門,偵查部門使用拘留羈押期限的時間長一些,可以更好地為審查逮捕部門的審查工作打下基礎;反之,審查逮捕部門使用拘留羈押期限的時間長一些,也可以更好地為偵查部門的工作把關,所以只要兩個部門使用的期限合計不超過法定期限,兩個部門之間不必要再對如何使用拘留期限進行劃分。

    持相反觀點者認為偵查部門和審查逮捕部門使用拘留期限的時間應當明確劃分,否則有可能造成偵查部門使用期限過長,審查逮捕部門無法完成工作的情況,同時明確劃分兩個部門的期限在實踐中也有利于操作,可防止互相扯皮、推諉。

    偵查部門和審查逮捕部門使用拘留期限應當作出明確劃分,這樣更有利于兩個部門的工作,具體劃分方法可以參照本法第69條關于公安機關拘留轉捕的期限規(guī)定。

    人民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偵查部門應在拘留后3日內移送本院審查逮捕部門審查,特殊情況下,移送審查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部門應當在本院偵查部門移送案件后的7日以內提出審查意見,并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需要指出的是,后7日時間不全部是審查逮捕部門提出審查意見的時間,還包括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就審查意見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的時間。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qū)珠江新城凱華國際中心第7、8、9層(共三層,面積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說明:地處天河中心區(qū)(中央商務區(qū)),地鐵5號線“cv獵德A”出口,或APM線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廣州圖書館方向走。律師網(wǎng)站:https://www.lawyeryyy.com/。

 

如果您有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楊律師。文章來源網(wǎng)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lián)系刪除。

[本信息來自于今日推薦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