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集資詐騙罪刑事律師會見 廣州天河區(qū)看守所刑事律師 

概述:廣州集資詐騙罪刑事律師會見 廣州看守所刑事律師 取保候審 不批準逮捕 不起訴 緩刑 罪輕辯護 無罪辯護 上訴改判 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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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14:33:03 點擊10361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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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1306506刑事辯護律師團隊,聯系電話(微信同號):13631306506,QQ:1348661382。楊律師團隊律師任職于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十年以上刑事辯護經驗,提供各類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問題咨詢,處理過大量疑難案件,擅長辦理取保候審、不批準逮捕、不起訴、緩刑、罪輕辯護、無罪辯護、上訴改判、減刑等刑事法律事務。                     

以下為您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一、集資詐騙
        非法集資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yè)、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準。違反法律、法規(guī),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信貸管理法律、法規(guī),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單位和個人。但尤其要注意的是,其中的單位并不僅指不具有經營存款業(yè)務資格的單位,銀行和其他具有經營存款業(yè)務資格的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2、本罪的行為方式有兩類:
        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包括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業(yè)務主體資格的個人或單位非法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yè)務和具備吸收公眾存款業(yè)務主體資格的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吸收公眾存款業(yè)務活動中,違反金融法律、法規(guī),采用不正當手段如擅自提高利率等,辦理吸收公眾存款業(yè)務;
        是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即以投資、集資、聯營、資金互助等名義間接非法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yè)務。 
        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50萬元以上的。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qū)珠江新城凱華國際中心第7、8、9層(共三層,面積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說明:地處天河中心區(qū)(中央商務區(qū)),地鐵5號線“cv獵德A”出口,或APM線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廣州圖書館方向走。律師網站:https://www.lawyeryy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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