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公司說不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 是否能要求賠償勞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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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對員工有所規(guī)范有所保護,并且重點在保護。勞動法對于用人單位也有所規(guī)范,有所授權,但重點在規(guī)范。即便在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的前提下,單位也應該依照合法的程序去解除勞動合同。那么不勝任工作的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不勝任工作的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答案是肯定的。我國《勞動法》第40條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下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要以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勞動者不勝任本職工作;

 

(2)對勞動者進行了重新培訓或調崗;

 

(3)重新培訓后仍不能勝任原工作或者調整崗位后不能勝任新崗位。

 

只有在滿足這樣的一個前提下,用人單位才能以不勝任工作為由主張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還需要履行提前30日通知的程序義務。

 

二、解除勞動合同需注意什么

 

1、所謂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而且用人單位還要有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

 

2、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時,不能馬上解除勞動合同,需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程序。只有在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有對員工進行具體考核并將考核結論告知員工的證據(jù);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兩次不能勝任工作承擔舉證責任。注意的是,這里的調整工作崗位無需經過勞動者同意的。

 

3、即使?jié)M足了上述兩個條件,用人單位也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方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還要按規(guī)定支付勞動者工作年限經濟補償金。

 

若公司無法證明上述情況,則屬于違法辭退勞動者,應按照工作年限的兩倍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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