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自由有限制 ,必留份應予保留 廣州繼承糾紛律師 

概述:遺囑自由有限制 ,必留份應予保留 廣州繼承糾紛律師

刷新時間:
2025-06-17 14:14:33 點擊69936次
服務區(qū)域:
廣東/廣州/天河/冼村街道
執(zhí)業(yè)機構:
  •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
聯(lián)系電話:
13631306506 楊律師
QQ:
1348661382
信用:4.0  隱性收費:4.0
描述:4.0  產(chǎn)品質量:4.0
物流:4.0  服務態(tài)度:4.0
默認4分 我要打分

律師為您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基本案情】

范某(男)與吉某(女)原系夫妻關系,于1989年育有一子范小某,二人于2000年9月離婚。范小某自2006年即患有腎病并于2016年開始透析治療,2020年出現(xiàn)腦出血。范某于2002年9月購買房屋一套并于2011年5月與劉某再婚。2014年12月,范某以產(chǎn)權調換的方式將該房屋置換為一套新房屋。范某患有癌癥多年,2019年6月,范某訂立自書遺囑一份,載明:“我所有的房產(chǎn)及家里的一切財產(chǎn),待我百年后,由妻子劉某一人繼承,產(chǎn)權歸劉某一人所有!2019年11月,范某去世。劉某訴至法院,要求按照遺囑內容繼承案涉房屋。訴訟中,范小某辯稱,其身患重病,喪失勞動能力,亦無生活來源,范某雖留有遺囑,但該遺囑未按照法律規(guī)定為其留有必要份額,故該遺囑部分無效,其有權繼承案涉房屋的部分份額。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范某在自書遺囑中指定劉某為唯一繼承人雖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但因范小某作為范某的法定繼承人身患腎病多年,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故應為其保留必要份額。結合案涉房屋價值和雙方實際生活情況,酌定由劉某給付范小某房屋折價款。遂判決:案涉房屋由劉某繼承,劉某給付范小某房屋折價款8.5萬元。

【典型意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chǎn)份額。”《民法典繼承編解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chǎn)份額,遺產(chǎn)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chǎn),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必留份制度是對遺囑自由的限制,旨在平衡遺囑自由和法定繼承人的期待利益,以求最大限度地保護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生存權利,防止遺囑人將本應家庭承擔的義務推給社會。本案裁判通過房屋折價補償?shù)姆绞郊缺U狭巳狈趧幽芰τ譀]有生活來源的范小某的權益,又尊重了范某遺囑中財產(chǎn)由劉某一人繼承的遺愿,實現(xiàn)了保護弱勢群體權益和尊重遺囑自由的有效平衡。

 

相關聲明:

(1)如果您有法律問題,歡迎咨詢律師。

(2)文章來源網(wǎng)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lián)系刪除。

(3)文章意見中的任一信息無意且并不構成或替代恰當?shù)姆蓪I(yè)咨詢,亦不因此形成當事人-律師委托關系;對完全或部分依賴文章意見的內容而作為或不作為產(chǎn)生的任一結果,原作者或本律師/律師事務所均不承擔責任。


 

遺囑自由有限制 ,必留份應予保留 廣州繼承糾紛律師
[本信息來自于今日推薦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