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遇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找律師 廣州專業(yè)勞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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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您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勞動仲裁舉證問題小議:
一、工資標準無法認定時誰來承擔舉證責任
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勞動者應當對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事實舉證,但工資發(fā)放記錄是由用人單位掌握的,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guī)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二、“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范圍如何界定
“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證據范疇在審判實踐中存在很大爭議,一部分法官認為這條舉證責任的分配規(guī)則加重了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勞動者得就相關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管”進行舉證或提出依據,提出線索,無論在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還是訴訟中,都不能將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用人單位提供證據責任的規(guī)定任意擴大理解及適用。也有法官認為在審判實踐中,法官可以依據經驗法則及公正、誠實信用原則對是否“屬于用人單位掌管”進行判斷,由勞動者對是否“屬于用人單位掌管”進行舉證是不公平的,絕大多數情況下勞動者是無法舉證的。
在審判實踐中也有這樣的案例,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作為公司的檔案等材料的管理人員,在離職時將勞動合同、工資發(fā)放記錄等相關材料全部帶走,導致用人單位在仲裁和訴訟過程中都無法舉證。對于該類案件的處理就存在不同的意見。部分法官認為“屬于用人單位掌管的”證據材料就應該由用人單位舉證,用人單位無法舉證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即使相關材料被人帶走也屬于用人單位內部管理混亂造成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另一部分法官則認為,如果用人單位有確切的證據證明應當由其掌握的證據確實被勞動者離職時帶走,用人單位則不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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