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刑事律師I看守所會見I容留介紹賣淫罪被刑事拘留判多久 

概述:廣州刑事專業(yè)辯護律師團隊。廣州刑事專業(yè)團隊,期間辦理過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經濟犯罪、知識產權犯罪等大量案件,經辦的刑事案件中,有被取保候審或被宣告緩刑、撤銷起訴的成功案例,具有扎實的法律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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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咨詢電話:13570980701;微信號:13570980701 ; QQ:1127365324;廣州刑事專業(yè)辯護律師團隊。廣州刑事專業(yè)團隊,期間辦理過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經濟犯罪、知識產權犯罪等大量案件,經辦的刑事案件中,有被取保候審或被宣告緩刑、撤銷起訴的成功案例,具有扎實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實務經驗。擅長刑事辯護、刑事風險防控,專注于研究罪與非罪、取保候審、不批準逮捕、不起訴、辦理緩刑、辯護減刑、無罪辯護、上訴改判。該律師在從事法律工作的過程中,以細致、嚴謹的態(tài)度,專業(yè)認真辦好每個案件,不遺余力還你自由。

 

因違法行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開庭審判約4個月時間,家屬都不允許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家屬可委托許律師到其羈押的看守所會見,拘留15天左右,口供還不固定,律師可到看守所告知其注意事項以及應有的權利,這些及其關鍵,律師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機關供述了多少內容,可以根據案情的復雜程度及后期量刑結果,盡快幫其申請取保候審事宜,以免受牢獄之苦!

 

以下為您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容留賣淫罪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紅花崗區(qū)檢察院以徐某犯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任某犯容留賣淫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徐某、任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和事實均無異議。
法院經開庭審理查明:2011年6月11日,徐某雇傭陳某,誘使陳某在其開設的“徐記理發(fā)住宿店”賣淫。次日10時許,徐某介紹楊某在“徐記理發(fā)住宿店”內與陳某發(fā)生性關系,徐某非法獲利20元。6月13日10時許,經徐某介紹,任某協(xié)助,賀某、胡某在“徐記理發(fā)住宿店”內與陳某發(fā)生性關系,徐某非法獲利60元。
法院認為,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其行為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任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協(xié)助他人容留他人賣淫,其行為構成容留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當依法追究徐某、任某的刑事責任。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任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鑒于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量刑時可對其從輕處罰。鑒于任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又系初犯、從犯,對其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危險,且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據此,法院依照《刑法》第359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以被告人徐某犯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二千元;被告人任某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千元。
一審宣判后,檢察機關提起抗訴。理由是:徐某、任某的行為,依照《兩高關于執(zhí)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項第一項、第九項第二項之規(guī)定,符合《刑法》第359條第一款中㈠情節(jié)嚴重”的規(guī)定。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與其男友離家出走后,在徐某開設的旅社住宿期間,徐某引誘陳某從事賣淫活動,并聯系、介紹嫖客共三人與陳某嫖宿,其行為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任某參與并協(xié)助容留賣淫活動,構成容留賣淫罪。在案證據顯示,徐某負責聯系嫖宿人員,與嫖宿人員商談嫖資,從陳某處收取提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任某在容留賣淫時提供協(xié)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原審法院鑒于徐某、任某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對二人均從輕處罰;且任某系從犯,原審法院綜合考慮其犯罪性質、情節(jié),對其適用緩刑并無不當。關于抗訴機關的抗訴理由,經查,原審被告人容留賣淫的時間只持續(xù)了二日,系初犯,也不存在其他惡劣情節(jié),在認定“情節(jié)嚴重”時,不能把人數、次數作為唯一的認定標準,應當綜合考慮作案手段、犯罪后果和社會影響等因素。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二、裁判理由
被告人的行為不應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
刑法第359條第一款規(guī)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于刑法本條中“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標準,目前尚無法律或者司法解釋予以明確。但從刑法罪刑體系構建原理分析,此類犯罪中的“情節(jié)嚴重”,主要針對的是娛樂會所、洗浴中心等公共場所中大規(guī)模、有組織的賣淫行為,立法原意旨在重點打擊那些長期性、職業(yè)性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等嚴重破壞社會風尚的犯罪行為。
本案中,徐某并非以容留賣淫為業(yè),容留的對象僅陳某一人,容留賣淫行為共持續(xù)兩日三次,也不存在容留幼女賣淫、容留明知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等惡劣情節(jié)。另經社區(qū)調查,徐某在所在社區(qū)從事理發(fā)業(yè)多年,此前并無不良治安記錄,又系殘疾人(單目失明)。徐某誘使陳某賣淫雖有牟利目的,但與以容留賣淫為生活主要來源的行為明顯不同。因此,基于罪刑體系構建原理和立法原意分析,徐某的行為不應認定屬于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中“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如果您的親朋好友突然被機關()逮捕,首先不要慌張,您的親朋好友可能涉嫌犯罪,但也只是涉嫌,任何人未經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為有罪。您可以向辦案的機關或者了解一下情況。
  按照法律規(guī)定,傳喚、拘傳不能超過12小時,不得以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機關拘留人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如果您的親朋好友被送進了看守所,您可以為他委托律師,因為這時律師是可以進入看守所與他見面并了解案件相關情況的。按照法律規(guī)定對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還可為其辦理取保候審。

注意事項:
1、判決前家屬去看守所都是見不到人的,不必自行去看守所。
2、委托律師前,建議不要去看守所,更不要相信看守所門口冒充律師的騙子。
3、委托律師請不要對比價格,請尊重律師提供的服務。
4、家人被關押在看守所,家屬能做的就是委托律師進行會見和辯護。

【盡早會見】
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見不到親人和朋友,面對的只有辦案人員的訊問,心理上是恐懼的、忐忑的;面對強大的國家公權力機關,沒有人能從容面對,此時他們的內心是脆弱的。不利、不、不準確的供述和筆錄往往就在此時形成。因此,律師的會見對他是一種有力的支撐。所以律師應當時間進行會見。會見之前應做好準備工作,如確認羈押看守所的位置、路徑及交通方式,是否需要預約會見時間,查詢當地看守所有無特殊要求,準備好會見所需要的資料與物品。會見時要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解答有關強制措施的法律咨詢、解答有關訊問的法律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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